(2017)皖1302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诚诚汽车租赁服务部与刘贵龙、祝毛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诚诚汽车租赁服务部,刘贵龙,祝毛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865号原告:宿州市埇桥区诚诚汽车租赁服务部,住宿州市宿怀路北苑小区D区4号楼0111室。法定代表人:韩翠平,系宿州市埇桥区诚诚服务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峰,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贵龙,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忠,宿州市埇桥区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祝毛丽,女,199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埇桥区诚诚汽车租赁服务部诉被告刘贵龙、祝毛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宿州市埇桥区诚诚汽车租赁服务部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埇桥区诚诚汽车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埇桥区诚诚汽车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宿州市埇桥区诚诚汽车租赁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张全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立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