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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邹平南关建筑工程公司、郝荣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邹平南关建筑工程公司,郝荣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1600号原告: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代码:913716266657477076。法定代表人:刘翠萍,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红,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邹平南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邹平县三八街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16719058XF。法定代表人:宁立侠,公司经理。被告:郝荣之,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县。原告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邹平南关建筑工程公司、郝荣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撤回对被告郝荣之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郝荣之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郝荣之的起诉。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迎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