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与谢建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谢建宏,唐淑英,赖庆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17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唐俊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平,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刚,男,1963年9月9日,汉族,公司员工。被告:谢建宏,男,1969年2月26日,汉族。被告:唐淑英,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赖庆贵,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与被告谢建宏、唐淑英、赖庆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