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于被申请人金长福等6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田春,宋超,周明帅,樊雅军,金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9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住所地建平县万寿街道中兴街44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成,行长。被执行人:田春,男,1975年2月3日出生,居住于万寿新村40号楼4单元3楼。被执行人:宋超,女,1978年2月22日出生,居住于万寿新村40号楼3单元3楼。被执行人:周明帅,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居住于建平县叶柏寿八号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樊雅军,女,1987年9月5日出生,居住于建平县叶柏寿八号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金长福,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居住于富山街道张福店村6-079号。褚雅静,女,1988年4月1日出生,居住于富山街道张福店村6-07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田春等6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公证处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建证经字第14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第29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金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