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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3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远英与林泽兵、宋笑媚等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终328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侨中,王远英,宋笑媚,林泽兵,李基赐,蔡小红,广州市花都安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3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侨中,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义,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远英,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审被告:宋笑媚,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审被告:林泽兵,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审被告:李基赐,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审被告:蔡小红,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安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林泽兵。上诉人林侨中因与被上诉人王远英、原审被告宋笑媚、林泽兵、李基赐、蔡小红、广州市花都安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2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1月4日向上诉人林侨中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林侨中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侨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