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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刑更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肖晨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晨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刑更186号罪犯肖晨,男,1971年1月3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现于定西监狱服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1日以(2009)兰法刑二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对非法所得继续追缴。2011年12月16日,本院以(2011)定中刑执字第52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1月19日,本院以(2013)定中刑执字第6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7��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本院认为,该犯自本院(2016)甘11刑更850号裁定书裁定不予减刑以来,仍分文未履行追缴赃款义务,消除犯罪影响,不能认定确有悔罪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晨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新平审判员  刘叔权审判员  马建勋二O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张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