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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8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海智与何伟明、何红彩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智,何伟明,何红彩,何红仙,何文明,何新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8354号原告:王海智,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开诚,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伟明,男,1959年9月2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红彩,女,1953年4月5日出生。被告:何红仙,女,1951年8月12日出生。被告:何文明,男,1957年4月24日出生。被告:何新民,男,1955年8月12日出生。原告王海智诉被告何伟明、何红彩、何红仙、何文明、何新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王海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海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海智负担。审判员  李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