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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执2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公涛申请执行朱学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公涛,朱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2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公涛,男,回族,1974年11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朱学梅,女,回族,1968年5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本院在执行朱公涛申请执行朱学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公涛与被执行人朱学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302执25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成审判员 吴万春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宁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