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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王文斌与陈军礼、李芳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斌,陈军礼,李芳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3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斌,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军礼,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树玲,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芳连,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树玲,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文斌因民间借贷纠纷,不服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文斌、被上诉人陈军礼、李芳连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韩树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文斌提交欠条已就民间借贷事实完成了基本的举证责任,被上诉人陈军礼、李芳连否认欠条的真实性和借贷关系的存在,该举证责任在于陈军礼、李芳连。故原审法院应依法分配举证责任以便查明事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洛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283元,退还上诉人王文斌。审 判 长  刘彩虹审 判 员  武 烨代理审判员  侯丽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