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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曾春生与曾小军、谢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春生,曾小军,谢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734号原告:曾春生,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曾小军,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谢小英,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原告曾春生诉被告曾小军、谢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春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春生负担。审判员  刘四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梅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