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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2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佳创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佳创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2525号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街东四经路4号楼2门506。法定代表人:孙秀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天津优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佳创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74号5号楼。法定代表人:任建成。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佳创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全部由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志明代理审判员  冯 震人民陪审员  周小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解菁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