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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0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老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自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老九,张自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0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老九,男,194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自召,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张老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自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自召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写出了结案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自召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郭顺奇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