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0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建丽、何淑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丽,何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167号被执行人:赵建丽,女,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单县村7764。被执行人:何淑兰,化名何月兰、仝欣,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定陶区0386X。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建丽、何淑兰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财产刑部分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建丽、何淑兰、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02刑初520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确定的总标的额为10000元。现因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702刑初520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案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思颢审判员  胡大鹏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