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厂民与被告朱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厂民,朱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3民初1593号原告:王厂民,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朱帅,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王厂民与被告朱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厂民、被告朱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厂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5000元及利息2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0日,被告朱帅欠王厂民工程款75000元,并写有欠条一份,口头约定于2015年2月20日之前一次性还清。在2016年8月21日偿还30000元。余款45000元,经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仍不返还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判如诉请。朱帅辩称,1、2014年我与原告经朋友介绍,就我建设的冯庙建材市场区内两条混凝土道路交于原告施工,工程质量及价款作了口头约定,并未签订合同。2、施工前原告承诺施工中不要工程款,工程结束后,材料单及工人工资表交给我,由我支付相应款项仅仅帮忙不挣我的钱,而施工中原告没有履行口头承诺,多次停工索要工程款,考虑朋友关系每次要钱我都及时给付。3、至今日约三年时间工程仍未完全结束,路面污水井井盖六处仍未安装(有照片为证)仅此事我多次催促原告,原告拒不履行责任。4、2016年11月―女士业主不小心踏入污水井造成面部受伤(有照片为证)并造成流产。我已支付医药费10000元(有票据为证),为此受害方要求赔偿人民币50000元,此事正在协调之中。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原告遗留问题所致,直接责任人是原告,原告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承担上述事故的经济赔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朱帅向本院提供照片八张,证明王厂民没有按照约定完成施工,部分窨井没有窨井盖。原告质证意见为照片在哪里照的我也不知道,本案涉及工程几年前已经施工完毕,该照片不能证明原告没有施工完毕。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为,朱帅提供的照片,由于原告不认可,朱帅无其他证据佐证,王厂民将本案涉及工程交付给朱帅时没有窨井盖。因此,该照片仅能证明现在没有窨井盖。本院认为,2015年1月20日,朱帅给王厂民出具欠条中书明“今欠王厂民冯庙建材大市场两条道路基础、全部围墙工程款75000元”,可说明本案涉及的工程,双方已经结算。在诉讼中王厂民认可,朱帅已经支付30000元,朱帅也无异议,故对下欠45000元,朱帅应当给付王厂民。由于双方没有约定支付工程款利息,故,王厂民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朱帅在诉讼中称王厂民承建的本案涉及工程没有完工的观点,由于原告不认可,仅凭朱帅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双方在结算时工程没有完工。由于其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帅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欠原告王厂民冯庙建材大市场工程款45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厂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487元,原告王厂民负担50元,被告朱帅负担4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晏若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