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魏新科诉席贤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新科,席贤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51号原告魏新科,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铜川市耀州区。委托代理人董尚荣,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娟,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席贤利,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铜川市耀州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号。负责人冯贤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耀强,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职工,住铜川市耀州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魏新科与被告席贤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双方当事人争议大、案件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本院审判员宋阿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宋惠琴、人民陪审员谢冰花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宋阿龙人民陪审员 宋惠琴人民陪审员 谢冰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海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