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黄凤友与米明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凤友,米明莆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247号原告:黄凤友,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住内蒙古额尔古纳市。被告:米明莆,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黄凤友与被告米明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黄凤友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凤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凤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凤友负担。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