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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黄凤友与米明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凤友,米明莆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247号原告:黄凤友,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住内蒙古额尔古纳市。被告:米明莆,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黄凤友与被告米明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黄凤友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凤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凤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凤友负担。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