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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河南省朗海化工有限公司、青岛瑞福鑫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朗海化工有限公司,青岛瑞福鑫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14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朗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垂柳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3907722-5。法定代表人黄书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瑞福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惜福镇社区百福路北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9900402-3。法定代表人秦晓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朗海化工有限公司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瑞福鑫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253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车辆、无房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25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