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财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赵小山与被申请人汪泰平、四川九维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小山,汪泰平,四川九维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财保108号申请人赵小山,男,197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申请人汪泰平,男,197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申请人四川九维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申请人赵小山与被申请人汪泰平、四川九维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汪泰平、四川九维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嘉陵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承建嘉陵区人民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幕墙施工标段的到期应收工程款20万元,申请人赵小山向本院提供了案外人赵均蓉个人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468号天乙东郡4号楼1单元10层1-1003号(合同编号:201611030087)住宅房作为担保财产予以查封。经审查,申请人赵小山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汪泰平、四川九维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嘉陵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承建嘉陵区人民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幕墙施工标段的到期应收工程款20万元。二、查封案外人赵均蓉个人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468号天乙东郡4号楼1单元10层1-1003号(合同编号:201611030087)住宅房。三、冻结到期债权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