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37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90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谋,女,1990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物为(2015)富平民初字第014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粤TRXX**号马自达小轿车一辆,在执行中经调查核实,(2015)富平民初字第0143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已将该车辆开走并实际使用,即被执行人在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已经履行了交付车辆的义务。申请执行���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