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徐冉、徐学恩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冉,徐学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590号申请执行人徐冉,女,199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徐学恩,男,196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桓台县。徐冉与徐学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徐学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冉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贻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