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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蔡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14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蔡某。本院在执行王某申请执行蔡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振寅二0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翟新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