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蔡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14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蔡某。本院在执行王某申请执行蔡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振寅二0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翟新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