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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陈宏兵与周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兵,周清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8民初699号原告:陈宏兵,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新宁县人。被告:周清海,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原告陈宏兵与被告周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宏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原、被告经朋友刘叙伟介绍认识。2016年3月14日,被告以承建新宁县崀山景区10KV线路及新增配变工程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2016年4月7日又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均出具了借据,约定了利率,原告通过华融湘江银行转款给被告。借款到期后,被告不守信用,拒不偿还借款本息,已经严重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到法���,请求法院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周清海没有书面答辩。本院经当事人举证,质证,认证,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5年,原、被告经朋友刘叙伟介绍认识。2016年3月14日,被告以承建新宁县崀山景区10KV线路及新增配变工程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出具了借据,约定月利率2%,3个月归还。2016年4月7日,被告又以同样理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出具了借据,约定月底还清不计利息,逾期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原告通过华融湘江银行转款给被告。借款到期后,被告本息分文未偿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认为被告不守信用,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宏兵起诉要求被告周清海偿还借���本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清海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宏兵借款20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3月14日起至还清为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周清海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宏兵借款30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4月7日起至还清为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周清海负担,该款原告陈宏兵已预交��由被告周清海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陈宏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廉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丽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