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梁晓娟与天津市缘通聚丰车务咨询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晓娟,天津市缘通聚丰车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261号原告:梁晓娟,女,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喜春(原告之父),195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天津市缘通聚丰车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泰达)津南微电子工业园科达一路九号107。法定代表人:王泉,职务经理。原告梁晓娟与被告天津市缘通聚丰车务咨询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梁晓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晓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晓娟承担。审 判 长 翟洪凤代理审判员 韩学胜人民陪审员 赵玉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鹏志速 录 员 张喜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