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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民终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蒋发柱、蒋继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发柱,蒋继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5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发柱,男,1965年9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杏,系贵州真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210238034。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锋,系贵州真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090389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继周,男,1986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上诉人蒋发柱因与被上诉人蒋继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5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56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蒋发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罗 光审判员 宋景伟审判员 何与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