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刘峰与缪红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缪红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693号原告:刘峰,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杨天祥,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红玉,女,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王俊,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敏,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峰诉被告缪红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刘峰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计2190元,由原告刘峰负担。审判员 徐克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鲍国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