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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连绍弟与廖士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绍弟,廖士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97号原告:连绍弟,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修路,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树伟,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士春,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连绍弟诉被告廖士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连绍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连绍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元,由原告连绍弟负担。审 判 长  茹文君人民陪审员  陈 斌人民陪审员  严 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秀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