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连绍弟与廖士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绍弟,廖士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97号原告:连绍弟,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修路,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树伟,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士春,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连绍弟诉被告廖士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连绍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连绍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元,由原告连绍弟负担。审 判 长 茹文君人民陪审员 陈 斌人民陪审员 严 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秀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