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十堰众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建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851号十堰众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与刘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茅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茅劳人仲[2017]裁字3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公司)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指:1、十堰众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刘建经济补偿金2246元;2、十堰众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刘建双倍工资差额20214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