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童玉与童乐如其他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童玉,童乐如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民特17号申请人:童玉,女,1987年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申请人:童乐如,男,1960年4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申请人童玉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童乐如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童玉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童玉述称,其父亲童乐如自1995年6月份离家出走,中间从未与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满四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童乐如死亡。经审理查明,童乐如,男,汉族,1960年4月21日生,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新村XXX号XXX室。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申请人的父亲。1995年6月,被申请人童乐如无故失踪,经申请人及申请人亲戚、朋友多方寻找均无音讯。2016年4月1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童乐如死亡。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于2016年5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登报发出寻找童乐如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童乐如仍下落不明。因被申请人童乐如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作为其独女,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以上事实,由申请人童玉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第三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上海市奉贤区公安局奉贤分局南桥派出所接报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经本院核实,确认上述证据真实有效。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宣告其死亡。童乐如自1995年失踪至今已有22年左右,则申请人童玉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宣告童乐如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立案受理后,亦发出寻找童乐如的公告,公告期满后,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童乐��死亡。本案公告费300元(已缴纳),由申请人童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沈 林审 判 员 张红兵人民陪审员 邹召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宇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