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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永谊与李文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谊,李文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964号原告吴永谊,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李文宣,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谊与被告李文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永谊负担。审判员  魏家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纪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