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永谊与李文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谊,李文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964号原告吴永谊,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李文宣,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谊与被告李文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永谊负担。审判员 魏家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纪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