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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周子淳申请执行周小权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子淳,周小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周子淳,女,200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西安市临潼区桃源路*号。法定代表人黄蓉(周子淳母亲),女,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桃源路*号。被执行人周小权,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道办事处营仁村周*组**号。上列当事人之间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5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子淳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小权给付申请执行人周子淳人民币18000元(2015年6月-2016年12月),承担案件执行费1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行、工商、房管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周小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子淳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周小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周小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申请执行人周子淳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执31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平执行员 唐凤龙执行员 姚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邢露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