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民初8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胡美良与罗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美良,罗沐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8045号原告胡美良,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被告罗沐发,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美良与被告罗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沐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美良撤回对被告罗沐发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罗沐发没有提出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美良撤回对罗沐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胡美良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甘亚平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人民陪审员 吴婷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谭安琪附本案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