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4执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红燕申请执行杨光龙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红燕,杨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4执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红燕,女,苗族,1963年5月1日出生,住三穗县八弓镇。委托代理人万生荣,系申请人丈夫之弟。被执行人:杨光龙,男,侗族,1976年9月2日出生,三穗县农业局干部,住三穗县八弓镇。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徐红燕与被执行人杨光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624民初42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光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徐红燕偿还约定到期借款人民币7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履行(2016)黔2624民初42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未到期义务,加上本次申请标的共计28000元,并协商一致同意自2017年5月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工资1000元,至清偿所有债务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624执1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胜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木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