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德祥、天津市金地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德祥,天津市金地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张亮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20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德祥,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经理,住天津市西青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金地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大柳滩村村东100米。法定代表人:张德祥,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亮,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范思聪,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德祥、天津市金地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亮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3民初6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德祥、天津市金地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德祥、天津市金地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张德祥、天津市金地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娜审 判 员 余志刚代理审判员 代 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苗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