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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3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发青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发青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3272号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法定代表人:姚真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拔,该公司职员。���托诉讼代理人:唐翠然,该公司职员。被告:陈发青,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农商行)诉被告陈发青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翠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清偿贷记卡透支本金12830.14元,利息1954.07元,费用(含滞纳金)4138.02元(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照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利息及费用暂计至2017年2月10日,之后按上述规则计至所有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合计18922.23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陈发青于2015年11月12日向原告申请了恒通贷记卡,卡号为62×××01,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000元,账单日为每月10日,还款宽限期为25日。被告可通过电话讲贷记卡额度上调30%,故其最高透支额为13000元。截至2017年2月10日账单日,被告尚欠透支款项合计18922.23元,其中透支本金为12830.14元,透支利息为1954.07元,费用(含有滞纳金)4138.02元,构成违约,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2日,被告陈发青向原告申领卡号为62×××01的顺德农商银行恒通贷记卡。被告领取该卡后,多次使用该卡进行消费及取现,截至2017年2月10日止,累计透支本金12830.14元,利息1954.07元,含滞纳金各项费用4138.02元,合共18922.23元。原告经催收无果,遂起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贷记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恒通贷记卡欠款明细表、律师函复印件、EMS快递单复印件佐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发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拖欠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2830.14元,费用及滞纳金4138.02元,透支利息(截至2017年2月10日的透支利息为1954.07元,此后的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为136.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发青负担(被告径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佩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张豪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