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民终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献林、玉林市新佳造纸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献林,玉林市新佳造纸厂,莫德成,黄越光,莫德初,莫德桂,莫德华,游志红,来宾市桂诚纸业有限公司,梁和武,黄秀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民终23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献林,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委托代理人:李信,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玉林市新佳造纸厂。住所地:玉林市福绵区新桥供销社北煤场柴油仓。负责人:莫德成,执行合伙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莫德成,男,195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越光,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莫德初,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莫德桂,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莫德华,男,195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上述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玉林市福绵区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游志红,女,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宾阳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来宾市桂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河南工业园西组团D-8-4。法定代表人:谭兴积,执行董事。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梁和武,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秀丽,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宾阳县。上诉人李献林因与被上诉人玉林市新佳造纸厂(以下简称新佳纸厂)、莫德成、黄越光、莫德初、莫德桂、莫德华、来宾市桂诚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诚纸业公司)、黄秀丽、游志红、梁和武等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梁凤、李小莉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有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之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2341元,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确定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二审案件受理费4682元(上诉人李献林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 飒审判员 梁 凤审判员 李小莉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思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