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06民初3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金吉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正兰、陈敏华、陈郁、陈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金吉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正兰,陈敏华,陈郁,陈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3074号原告:南京金吉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37840-8,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418号。法定代表人:房亚山。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知然。委托诉讼代理人:桑磊。被告:张正兰,女,194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陈敏华,男,194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陈郁,女,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陈茜,女,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原告南京金吉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正兰、陈敏华、陈郁、陈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南京金吉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以被告方已支付全部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吉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京金吉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珊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雅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