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丽霞与闫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霞,闫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78号申请执行人王丽霞,女。被执行人闫凤玲,女。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闫凤玲于2017年6月6日偿还借款12000万元,案件受理费70元、执行费110元由被执行人闫凤玲承担,被执行人闫凤玲如有一次未按上述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王丽霞可依本裁定书随时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贵审判员 王泽彪审判员 杨宏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