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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23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俞正立与沙湾县老沙湾镇东渠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正立,沙湾县老沙湾镇东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3民初1411号原告:俞正立,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沙湾县。被告:沙湾县老沙湾镇东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沙湾县老沙湾镇老沙湾镇东渠村。法定代表人:侯建新,系沙湾县老沙湾镇东渠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俞正立与被告沙湾县老沙湾镇东渠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俞正立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沙湾县老沙湾镇东渠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俞正立申请撤诉是因为双方已达成和解。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正立撤回对被告沙湾县老沙湾镇东渠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正立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林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