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执2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谭井亮与廖远海、阜宁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井亮,廖远海,阜宁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3执2581号申请执行人:谭井亮,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廖远海,男,1968年7月20日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阜宁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办事处香港路。法定代表人:蔡跃虎,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谭井亮与廖远海、阜宁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廖远海名下有位于阜宁县阜城镇晨光小区4幢406室房产一套,没有车辆登记信息,另被执行人廖远海在阜宁县交通运输局享有的债权工程款被冻结,因该工程未审计结束,暂无法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礼坤审 判 员 陈 艾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剑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