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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吴华 与泰州市盈诺铜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泰州市盈诺铜门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字第670号原告:吴华,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盈诺铜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星威园D楼143室、144室145室(1-2层)。法定代表人:陈太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与被告泰州市盈诺铜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华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吴华负担。审判长 徐 新审判员 薛 荣审判员 雒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乐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