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1执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为龙、丁桂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为龙,丁桂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金为龙,男,1983年7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丁桂富,男,1956年8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民初10033号判决书,于2017年03月08日,以(2017)浙0111执12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丁桂富的浙A×××××汽车一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丁桂富所有的浙A×××××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洪勤方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凌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