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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谭志清与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志清,XX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1975号原告:谭志清,男,1955年6月30日,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告:XX,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原告谭志清与被告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志清撤回起诉。审判员  玉明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翁秋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