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谭志清与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志清,XX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1975号原告:谭志清,男,1955年6月30日,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告:XX,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原告谭志清与被告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志清撤回起诉。审判员 玉明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翁秋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