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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平、陈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平,陈敏,王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2222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志明,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曜斌,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特别代理。被告:王平,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陈敏,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王静,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平、陈敏、王静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周壹连自愿申请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6元,减半收取计1223元,由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黄培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章清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