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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申请执行建昌县某乡石门子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建昌县要路沟乡石门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被执行人建昌县某乡石门子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郝某某申请执行建昌县某乡石门子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在执行期间依法享有撤销权利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案。执行费免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守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项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