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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高祥与洛阳可可居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高祥,洛阳可可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083号原告:杨高祥,男,汉族,1989年8月24日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马来紫,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可可居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685652596K,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文化北路。法定代表人:梁安民,男,汉族,1968年9月22日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伊川县,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杨高祥诉被告洛阳可可居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杨高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亦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高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高祥负担。审 判 长  董振亭人民陪审员  姜素霞人民陪审员  刘普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萌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