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22执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志亮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志亮,陆志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8-1号综合楼第9层,组织机构代码:06173135-X。法定代表人黄英钊。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丽金,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福荣,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陆志亮,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陆志宁,男,1962年7月1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本院在执行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陆志亮、陆志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9日向陆志亮、陆志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陆志亮、陆志宁共同支付履行款1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550元,但被执行人陆志亮、陆志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陆志宁存款152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韦耿明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莫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