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8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李培兴申请执行唐怀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兴,唐怀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169号申请执行人:李培兴,男,1973年9月7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被执行人:唐怀宗,男,1976年2月22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本院在执行李培兴申请执行唐怀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后,查明被执行人唐怀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志荣审 判 员 孙丽敏审 判 员 徐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赵昌云书 记 员 蒋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