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科左中旗敖阿力达吐门窗制作店与城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中旗敖阿力达吐门窗制作店,城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831号原告:科左中旗敖阿力达吐门窗制作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营者:敖阿力达吐,男,1990年3月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高中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民主嘎查。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东海,科左中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城林,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蒙古族人,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科左中旗敖阿力达吐门窗制作店与被告城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科左中旗敖阿力达吐门窗制作店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左中旗敖阿力达吐门窗制作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左中旗敖阿力达吐门窗制作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科左中旗敖阿力达吐门窗制作店负担。审判员 孟庆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才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