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4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4689李铁影与韩光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铁影,韩光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4689号申请执行人李铁影,男,1978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韩光启,男,1943年10月23日生,汉族,教师,住邳州市。李铁影与被告韩光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363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韩光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铁影借款本金117800元及利息(以1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11月9日起;以2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10月26日起;以25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0月4日起;以183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0月4日起;以155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0月15日起;以3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0月26日起;以22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1月15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以4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扣除已付利息435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并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通过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帐户有小额存款,已被另案冻结;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通过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