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1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盛敏与中国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429号原告:盛敏,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力虎,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负责人:尤程明。原告盛敏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盛敏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盛敏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盛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计860元,由盛敏负担。审 判 员 陈俊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丹 搜索“”